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595-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Safety and quantity)
2004-10-25 发布 2005-03-01 实施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术语、分类、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制造、销售、验收、贮运和燃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GB/T甘落后9724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三和设计安全规范
SN 0545——1996 出口烟花爆竹 烟火药剂安全检验规程
QB/T 1941.5 烟花爆竹药剂 吸湿率的测定
QB/T 1942 爆竹 声级值的测定
《产品标识标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72号文(1997)]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烟花爆竹
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3.2
烟花
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3
爆竹
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4
警示
产品包装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语或图案标记。
3.5
燃放说明
有关燃放方法等安全用语。
3.6
主体
装有烟火药或涂敷有烟火药的单个产品的整体。
3.7
引火线
用于烟花爆竹点火、传火、控制时间的烟火药制品。
3.8
烧成
产品在燃放时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9
未烧成
产品燃放时未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10
熄引
引火线被点燃后,中途熄火或没有点燃主体内烟火药的现象
3.11
冲头
燃放时,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应有的将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的头部冲开,并伴有喷火或爆音的现象。
3.12
冲底
燃放时, 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底塞冲开,并伴上爆音的现象。
3.13
冲射
产品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发射状燃烧的现象。
3.14
倒筒
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喷射的现象。
3.15
炸筒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炸裂现象。
3.16
散筒
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筒体开裂或体间分离的现象。
3.17
穿孔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
3.18
低炸
燃放时,升空产品(不含A级)距离地面在3m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
3.19
火险
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m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
3.20
露白
筒体纸尺寸过窄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
3.21
包头包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长而超出筒体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2
露头露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3
发射偏斜角
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
3.24
烧成率
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5
底座
为使立于地面燃放的烟花产品在燃放时不倒筒而设计安装的部件。
3.26
底塞
为防止烟火药燃放、发射、速燃时、火焰、气体等从底部喷出而设计筑填在底部(或中间)的部件。
3.27
引燃时间
从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
3.28
速燃
烟火剂以大于设计反应速度而燃放的现象。
3.29
爆燃
燃放时,烟火药剂以接近爆炸性反应速率进行猛烈燃烧的现象。
3.30
色火
各种色彩的火焰、火星、带火的残渣等。
3.31
急炸
升空产品在点燃后,产品未飞离地面而发生的爆炸的现象。
3.32
断火
产品在燃放时,主体中途熄灭或留有未被点燃烟火药的现象。
3.33
殉爆
火药在爆炸能激发与其相距并被隋性介质隔离的另一火药爆炸。
3.34
护引线
用于保护引火线的部件。
3.35
发
构成组成烟花的每一单筒或礼花弹的确每一个弹体。
3.36
部件
烟花主体筒壳以外所设计的各种附件。
3.37
稳定杆
为稳定产品在空中运动的方向而设计安装部件。
4. 产品分级分类
4.1 按昭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产品分级与药量见表一)
4.1.1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4.1.2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4.1.3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4.1.4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表一 产品分级与药量
产品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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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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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量(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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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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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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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量(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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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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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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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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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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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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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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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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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g(≤2g/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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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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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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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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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烟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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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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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g(内筒型单筒内径<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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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花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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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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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g/个(黑火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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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g/个(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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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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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礼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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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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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子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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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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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g(有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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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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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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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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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升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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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g(无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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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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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g(≤4g/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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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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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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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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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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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玩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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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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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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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g(内筒型单筒内径<6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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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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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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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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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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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个(黑火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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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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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g(拉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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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个(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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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g(擦火药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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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mg(擦地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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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礼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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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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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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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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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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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g(有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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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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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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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g(无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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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香类
|
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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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升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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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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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玩具类
|
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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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所有产品指单个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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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以下14类。
4.2.1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4.2.2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4.2.3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4.2.4 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4.2.5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展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4.2.6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4.2.7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4.2.8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4.2.9 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方式直接引爆主体的产品。
4.2.10 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4.2.11 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4.2.12 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4.2.13 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4.2.14 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5 通用技术要求
5.1标志
标志分为外包装标志和产品标志
5.1.1 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5.1.2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1.3 标识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5.1.4 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
5.1.5 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5.1.6 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5.2 包装
5.2.1 产品必须有内包装。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5.2.2 外包装应采用适当的包装容器,并封装牢固。包装容器体积根据品种的规格要求设计,每件净重不超过30kg.
5.2.3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5.2.4 摩擦类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保证安全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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